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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5108-5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辜怡南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辜怡南,刘丽娜,郑宜广,陈晓杰,付震波,强渭红,汪君,张美园,李志群,余杰杰,廖敏,陈巨卫,姜胜,陈柏安,深圳市积富通商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5108-5121号申请执行人辜怡南,男,汉族,1990年2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丽娜,女,汉族,1989年9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郑宜广,男,汉族,1983年10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晓杰,男,汉族,1990年10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付震波,男,汉族,1966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强渭红,女,汉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汪君,男,汉族,1987年8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美园,女,汉族,1977年3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志群,男,汉族,1970年10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余杰杰,女,汉族,1989年8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廖敏,男,汉族,1990年3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巨卫,男,汉族,1981年4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姜胜,男,汉族,1986年2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柏安,男,汉族,1982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积富通商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文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十四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仲案字(2012)2715-273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积富通商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346910.44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倩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信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