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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4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高文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4235号罪犯高文,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天全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5日作出(2001)雅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9000元(已履行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高文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1日作出(2001)川刑终字第4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作出(2003)川刑执字第139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从2003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9日、2010年1月28日分别作出(2006)雅刑执字第385号、(2010)雅刑执字第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1年8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22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9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3年7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