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三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三初字第238号原告宋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耕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