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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三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三初字第238号原告宋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耕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