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梓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袁敏诉陈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敏,陈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梓民初字第95号原告袁敏,女,生于1972年6月28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林波,梓潼县马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坪,男,生于1984年11月19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泸县人,住该县。原告袁敏诉被告陈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敏委托代理人林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坪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敏诉称:被告陈坪于2011年1月至同年7月期间向原告借得现金985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98500元本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坪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7月19日期间,被告陈坪以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分五次向原告借得现金98500元,并出具借条5张,上述借款约定还款期限均为2011年12月31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坪借款后不按期归还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被告偿还98500元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坪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袁敏98500元借款本金,并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资金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被告陈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永超代理审判员 贾定飞人民陪审员 何永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衡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