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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杭州华杭气体有限公司与浙江舒奇蒙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杭气体有限公司,浙江舒奇蒙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776号原告杭州华杭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铸红。委托代理人周勤。被告浙江舒奇蒙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杭气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舒奇蒙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华杭气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利红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萧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