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民申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阳义伦与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阳义伦,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民申字第8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阳义伦。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街***号中鼎万象东方*座**号楼****号。再审申请人阳义伦因与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2)芝民劳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阳义伦申请再审称,其家庭经济困难,年近花甲,2013年3月13日到被申请人处打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每天给付申请人工资120元,2010年4月1日,申请人上班时被高空坠物砸伤头部,经鉴定为工伤,四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在原审中,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为626539.38元,被申请人耍赖,故意逃避赔偿,申请人无奈才违心的同意法院的调解,领取了十万元的极少补偿以求得生存和清偿债务,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申请人只有上访,要求被申请人予以全部补偿,请求贵院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阳义伦称其在原审中与被申请人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并非自愿,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且该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再审申请人阳义伦已经接收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赔偿金,并出具了收条。故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的再审请求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阳义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郝严卫审 判 员 孙积波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