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蜀民一初字第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戴永苍与合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蜀山分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永苍,合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蜀山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蜀民一初字第01471号原告:戴永苍,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鹿涛,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蜀山分公司。负责人:张长胜,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应前,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秀,该公司职员。原告戴永苍与被告合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蜀山分公司(保安蜀山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占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永苍及其委托代理人鹿涛、被告保安蜀山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应前、李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永苍诉称:原告于2004年9月开始到被告处上班,担任保安职务,2012年3月12日,原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在家休养5个多月,于2012年8月18日又到公司上班。2012年12月28日,被告无故口头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不再安排原告上班。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如下违法行为:工作期间经常加班,被告未支付加班费。夏季天气炎热,被告没有发放降温费。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2004年9月至2006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原告工伤在家休养期间,被告没有发放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不给予补偿金。如此等等。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3年2月4日向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3年4月19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蜀劳裁字(2013)42号仲裁裁决。2013年4月26日,原告收到该裁决。原告认为上述裁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错误,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补交未给书面辞退通知书前的社会保险(2013年1月-2月)、给付生活费2660元(2013年1月-2月)、医药费550元;2、被告支付原告工伤期间的工资6650元;3、被告为原告补缴2004年9月-2006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金;4、被告支付原告加班费59172元和2012年年度的降温费300元;5、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15305元;6、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身份证、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2、收入及误工证明;3、合肥市社会保险参保情况(2012年9月14日);4、蜀劳裁字(2013)42号仲裁裁决书;5、送达回执;6、考勤卡复印件4页;7、合肥市社会保险参保情况(2013年7月8日)。被告保安蜀山分公司辩称:1、原告于2011年1月1日到我单位上班,我方也及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社保,因原告在2012年12月多次违反工作单位和公司的劳动纪律,已于2013年1月7日被公司辞退,其社会保险我方从人性化考虑给其缴纳到2013年1月。2、关于原告要求支付所谓工伤期间的工资问题,因原告未提供相关的工伤认定材料,故该项请求请法院不予支持。3、原告于2011年1月1日来我公司报到供职,我方也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手续,故对其要求补办保险的请求不予认可。4、关于加班费问题,我方一直都是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作息时间规定,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没有违反《劳动法》的规定。5、关于原告提出的所谓经济补偿金,是原告在工作中多次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下被解聘的,故该项请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被告为支付其抗辩意见,提供证据如下:1、情况说明;2、劳动合同书两份(2011年、2012年);3、辞退通知书;4、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关于撤销合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政务文化新区分公司的通知》复印件。经原、被告双方到庭举证、质证,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3、4、5、7及被告所举证据4,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被告所举证据2,原告虽认为其中2012年劳动合同书中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但对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关系不持异议,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原告所举证据2、6及被告所举证据1、3,均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对其证明效力均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戴永苍原系合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政务文化新区分公司职工,该公司于2008年11月18日成立,2006年7月起该单位为原告缴纳了社保。2011年1月1日撤并入被告保安蜀山分公司,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直至2013年1月。合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政务文化新区分公司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2013年1月29日,被告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1、补交未给辞退通知书前的保险,生活费(2013年1月、2月的基本工资)2600元,医药费550元;2、补交工伤期间的工资5个月6650元;3、补交2004年9月-2006年6月期间的22个月保险或者给相应补偿金10000元;4、补偿8年多加班费59172元和2012年降温费300元;5、给予辞退补偿15305元。2013年4月19日,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蜀劳裁字(2013)4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事项为: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45元(1010元/月×4.5月);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对此不服,提起本案之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合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政务文化新区分公司自2006年7月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自此原告进入该公司工作,接受其管理、指挥和监督,该公司于2008年11月18日注册成立,故应当认定双方之间自2006年7月建立劳动关系,但原告主张2004年9月至2006年6月期间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对此未能举证证明,故对于原告要求补缴2004年9月至2006期间的社会保险或给予10000元补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工伤认定材料,故其要求支付医药费550元及工伤期间工资6650元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防暑降温费是高温环境下作业的劳动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但是本案原告工作环境是否符合防暑降温费发放的条件,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其要求发放2012年降温费300元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提供的他人的考勤卡系复印件,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故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超时加班及节假日加班的情况,故本院对其要求支付8年多加班费59172元的亦不予支持。被告辩称以原告“多次违反劳动纪律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但辞退通知书应依法送达原告,方能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未能提供有效送达的证据,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被告口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每工作满一年的,应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工作未超过半年的,依法应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自2006年7月原告与合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政务文化新区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时至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止,计算基数应以原告离职前的十二月的平均工资。对于劳动报酬的标准,用人单位依法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对于发放劳动者薪酬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按原告诉称主张的每月平均工资1330元予以支持,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645元(1330元/月×6.5个月)。被告已于2012年12月口头通知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亦未再工作,故原告要求支付2013年1月至2月期间的工资及补缴此间的社会保险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合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蜀山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戴永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645元;驳回戴永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合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蜀山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审 判员 占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刘华本判决书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