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民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民字第0025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法定代表人刘蔓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阎萍,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小花,女,1975年6月28日出生,“欧蝶家纺’’商铺经营者,住陕西省西安市长乐中路西北轻工批发市场四楼l排006号。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小花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约定李小花十日内向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3000元,剩余款项3030元由李小花三个月内付清。李小花缴纳案件执行费50元。经审查,该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西执民字第0025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李小花未按该和解协议履行,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尚未实现的赔偿款可随时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 娓审判员 马 生审判员 孟安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