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光山县司马光酒店管理服务中心与被上诉人王立猛、杨世万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7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光山县司马光酒店管理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先锋,该中心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立猛,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世万,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光山县司马光酒店管理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王立猛、杨世万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2)光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光山县司马光酒店管理服务中心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光山县司马光酒店管理服务中心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光山县司马光酒店管理服务中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220元,减半收取15610元,由上诉人光山县司马光酒店管理服务中心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买戈良审 判 员 杜亚平代理审判员 付 巍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