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民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1929号原告董某某,女,1969年7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沙坪镇。被告程某某,男,1971年4月4日生,汉族,住泸县海潮镇。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 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航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