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刑执减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程益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程益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减字第1102号罪犯程益民,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贩卖毒品罪,于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以(2010)黄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十万元。现已执行刑期三年十个月。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程益民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益民准予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敦收审 判 员 匡克政代理审判员 范黎强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