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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枣城民一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玉站与张晓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城民一初字第365号原告:张玉站。被告:张晓阳。原告张玉站诉被告张晓阳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张玉站以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玉站承担。审 判 长  马书峰审 判 员  窦新华人民陪审员  贾广武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