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香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黄文颖与王玉中、刘为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颖,王玉中,刘为为,赵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香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黄文颖。被执行人王玉中。被执行人刘为为。被执行人赵阳。黄文颖诉王玉中、刘为为、赵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香民初字第8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5月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王玉中、刘为为和赵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赵阳和李倩为合法夫妻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李倩名下的银行存款为其与赵阳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阳及其妻李倩名下的银行存款332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浩审判员 周虎城审判员 宗海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迎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