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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执恢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黄玲巧与王新庄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玲巧,王新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恢字第00516号申请执行人黄玲巧,女,汉族,1962年3月18日生,住富平县杜村镇南宁巷居民小区。被执行人王新庄,男,汉族,1952年12月20日生,住富平县华朱乡何仙村。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05)富民初字第2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予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6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给付申请人6000元。本案确定的执行标的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并表示放弃对利息部分的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富民初字第2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董有仁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郝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