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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4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沈卓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卓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4301号罪犯沈卓,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洪雅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眉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7日作出(1999)眉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4万元(裁定终结执行)。宣判后,被告人沈卓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日作出(2000)川刑一终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沈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0日,作出(2002)川刑执字第55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4年12月8日、2008年4月11日、2010年3月30日,作出(2004)雅刑执字第2048号、(2008)雅刑执字第214号、(2010)雅刑执字第2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6个月、1年11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20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1331号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2月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3年7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卓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7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