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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陆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51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2009年5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1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国宏、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9日,被告人陆某与杨来春电话约定交易毒品,杨来春先将400元汇入陆某指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64)内。而后,陆某按约到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路椒江大酒店对面的针织厂宿舍1单元,将海洛因0.22克放在入口墙壁上的水表箱内,并告知杨来春来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作案工具移动电话1部、毒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上缴清单、通话清单、中国农业银行汇款单、购毒者杨来春的陈述、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明知海洛因而予以贩卖,1次计0.2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陆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有期徒刑之罪的,是累犯、再犯,予以从重处罚,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四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四月十日起至二O一四年二月九日止。罚金、违法所得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移送的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陶厘聂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