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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与杨小能、杨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杨小能,杨运华,张奇英,杨伟强,柯月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叶献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核稿人石汉中2013年08月12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陈丽凤2013年08月12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230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2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罗阳一路96号。负责人黎志嵘,行长。委托代理人岳彩亭,系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望,系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杨小能,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杨运华,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奇英,女,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杨伟强,男,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被告柯月桂,女,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诉被告杨小能、杨运华、张奇英、杨伟强、柯月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小能还了借款本息,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杨小能还了借款本息,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石汉中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陈丽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