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袁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刑初字第00009号公诉机关佛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2013年5月30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佛坪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佛坪县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公刑诉(20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龚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佛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8日至2013年1月16日,袁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本村村民某某某在其承包山(佛坪县石墩河镇金砖沟村上沟组罗圈湾)砍伐林木,截成原木共计1650根,准备用于生产袋料香菇。案发后,经现场勘查鉴定,所伐林木折合立木蓄积60.7542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有以下证据足以认定:(1)石墩河林业站情况反映;(2)受理案件登记表、袁某户籍证明;(3)被告人袁某供述;(4)证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证言;(5)协议一份;(6)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7)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8)鉴定报告;(9)林权证复印件;(10)石墩河镇林业站证明;(11)佛坪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涉案财物登记保存清单;(12)作案工具斧头、弯把锯各一把。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了林业资源管理制度,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伐承包地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佛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二、作案工具斧头、弯把锯各一把,涉案原木1650根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云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