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边世鹏与杨爱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世鹏,杨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城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边世鹏。被执行人杨爱国。本院在执行边世鹏与杨爱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杨爱国于2013年7月30日自动履行了本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8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鸿权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欣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