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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边世鹏与杨爱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世鹏,杨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城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边世鹏。被执行人杨爱国。本院在执行边世鹏与杨爱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杨爱国于2013年7月30日自动履行了本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8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鸿权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欣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