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二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与佟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848号原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辉,经理。委托代理人颜世华,男,汉族,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被告佟艳,女。原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佟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金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颜世华、被告佟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佟艳用于营业的金泰综合楼9号门市楼,供热面积为105.64平方米,按文件规定门市房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32.00元,2011年、2012年共欠费6,760.00元,原告履行了供热义务,被告接受了供热,双方建议了实际的供热关系,被告理应缴纳供热费,虽经原告都次索要,但被告推脱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被告佟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供热温度低,2011年正月的时候,暖气都已经冻坏了,原告怕冻漏水,将阀门都关闭了。2012年,当时我不知道有没有气,室内不热,我认为供热公司已经停气,所以就没去找供热公司。我现在怀疑管道问题,要求原告去查查管道能不能烧热。我家服务员也能证明屋里冷的程度,还有电费票据,冬天和现在的电费差距很大。庭审中,原告为了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房屋面积证明和收费标准文件,证明被告房屋面积105.64平方米,收费标准每平方米32.00元。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未向本院举证。通过审理,本院确认的事实是:原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为被告佟艳的金泰综合楼9号门市楼供热,供热面积为105.64平方米,2011年、2012年两年被告均未缴纳供热费,共计欠费6,760.00元,原告多次索要供热费,被告至今未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供用热力合同是供应人向使用人供应热力,使用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供热人与使用人之间是一种特殊商品的买卖合同关系。热源是一种商品,是否需要供热服务是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的一项权利,本案被告佟艳接受原告的供热服务,故原、被告之间已建立实际的供热关系,供热合同已成立。原告作为供热人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作为热力的使用人及合同的相对方有责任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即支付对应的价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缴纳供热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主张本院应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的供热温度低的抗辩理由,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佟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冬晨供热有限公司2011年度和2012年度冬季供热费共计人民币6,7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佟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霞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