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毛德成与何国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德成,何国军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464号原告毛德成,男,1972年6月18日生,汉族。被告何国军,男,1982年4月19日生,汉族。原告毛德成诉被告何国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德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国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德成诉称,2011年11月份,我给被告建房一套,建房款共计13.2万元,已付11.2万元,还欠2万元,被告给我打有欠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建房款2万元及违约金1.2万元。被告何国军未到庭答辩。原告毛德成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欠条一份、西华县西夏亭镇后仓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目的:被告欠款及违约的事实。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应当认定为有效证据。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11月份,原告毛德成为被告何国军建房一套。2012年6月23日,被告何国军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何国军欠毛德成房款2万元整,因院内有两座坟没起,什么时候坟除,什么时间付款,但是,坟除后半月之内2万元现金必须给毛德成付清。如果坟除后半月之内钱未交上,自愿一天拿出100元整,此承诺由何国军负责”。西华县西夏亭镇后仓村民委员会证明,何国军宅基上的坟于2013年11月6日迁走。本院认为,被告何国军欠原告毛德成建房款20000元,被告何国军应当及时清偿。双方约定何国军宅基上的坟除去后半月之内20000元现金必须付清,并约定了如果不履行时每天的违约金为100元,被告何国军不到庭抗辩,应视为其对该欠款事实及违约条款的认可。原告毛德成主张被告何国军给付12000元违约金,并不超过原、被告双方的约定,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国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毛德成支付建房款及违约金共计32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何国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袁芳军审判员 袁素凌审判员 蔡全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