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一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方友兰与林建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友兰,林建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625号原告:方友兰,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项小林,黄山市黄山区法律援助中心。被告:林建国,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杨春光,黄山区焦村镇法律援组工作站。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友兰诉被告林建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人治疗尚未终结需要继续治疗为由,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友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友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9元,减半收取334.50元,由原告方友兰负担。审判员 桂蓉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安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