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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04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单林娣与蔡向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林娣,蔡向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0443号原告单林娣。委托代理人顾爱娟,南通市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向泉。委托代理人单守荣,南通市通州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林娣与蔡向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中,原告单林娣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林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林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缪俊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