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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民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赵连山申请执行刘洋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连山,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赵连山。被执行人刘洋。本院在执行赵连山申请执行刘洋欠款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6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 山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代理审判员  李振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