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续豪申请被执行人程淑芝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续豪,程淑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175-1号申请执行人孙续豪,男,1985年10月26日生,满族。被执行人程淑芝,女,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程淑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7月26日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淑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程淑芝名下的,坐落在XX镇XX号楼房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孙续豪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孙续豪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德丰审判员 张百合审判员 田立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洪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