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执字第13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诸城金土地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作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城金土地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杨作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诸执字第1306-1号申请执行人诸城金土地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驻所地:诸城市北诸高路100米处路北。被执行人杨作江。申请执行人诸城市金土地有机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作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0275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3027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到户籍管理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杨作江已于2012年5月26日死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玲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执行员 高玉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