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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黄治海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治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31号罪犯黄治海,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4日作出(2008)白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治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7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3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治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28个,提请减刑二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治海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了各项劳动任务。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在2013年7月5日公示期间及2013年7月16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本院认为,罪犯黄治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但该罪犯在前罪服刑期满被释放后不到五年再次犯罪,系累犯且不积极交纳罚金,减刑时依法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治海减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0月25日止,原判并处罚金10000元及责令退赔款数额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 英审判员 王桥花审判员 马家俊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骆 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