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曹方雯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方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260号原告曹方雯,女。委托代理人李顺,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王建涛,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征,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方雯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方雯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方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方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曹方雯负担。审判长 张丰景审判员 来明锁审判员 姜 南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