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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执字第002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王中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怀执字第00253-1号申请执行人:王中江,男,汉族,住怀宁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负责人:马朝晖,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1)怀民一初字第010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9451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朱友云审判员 陈纳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