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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81号原告王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曹某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安章红人民陪审员  贺志安人民陪审员  龙树发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新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