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81号原告王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曹某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安章红人民陪审员 贺志安人民陪审员 龙树发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新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