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民一初字第024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洪福顺与董知青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贵民一初字第02441号原告:洪福顺,男,1954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董知青,男,1974年3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现经常居住地不详。原告洪福顺诉被告董知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拖欠其工资款未支付,经催讨未果,请求判令其立即支付。本院受理该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其应诉,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致无法通知被告应诉。该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洪福顺的起诉。原告洪福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2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 丽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