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催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余姚市朗霞镇华型塑料电器厂、陈小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姚市朗霞镇华型塑料电器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催字第98号申请人:余姚市朗霞镇华型塑料电器厂。住所地:余姚市朗霞街道新新村新新。负责人:陈小泉,该厂业主。申请人余姚市朗霞镇华型塑料电器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300051/23100659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3年1月23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浙江恒耀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朗霞镇华型塑料电器厂、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慈溪市宗汉支行、背书人余姚市朗霞镇华型塑料电器厂,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朗霞镇华型塑料电器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余姚市朗霞镇华型塑料电器厂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坚锋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