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曹广振与张成军、缪雅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广振,张成军,缪雅毅,张西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131号原告:曹广振。被告:张成军。被告:缪雅毅。被告:张西文。原告曹广振与被告张成军、缪雅毅、张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追加张西文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曹广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成军、缪雅毅、张西文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1年8月1日张成军向原告借款30万元。被告缪雅毅、张西文给其担保。后经多次找张、缪催要,张成军于2012年用财物(折合人民币191620元)偿还原告。剩余款108380元至今未还,做为张成军担保人缪雅毅拒不履行保证人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成军偿还曹广振借款10838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至法院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日止),被告缪雅毅、张西文承担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三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日被告张成军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人民币叁拾万元。借款人张成军,担保人缪雅毅、张西文。2012年10月被告张成军用财物偿还原告借款191620元,尚欠原告108380元。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张成军向原告借款10838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成军作为债务人,应当按照原告的请求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张成军偿还借款10838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缪雅毅、张西文作为保证人,在被告张成军不还款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成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曹广振借款108380元;二、被告缪雅毅、张西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0元,由被告张成军、缪雅毅、张西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本峰审判员 张 苑陪审员 申丽婷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