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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67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曹付海与翟顺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付海,翟顺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679号原告曹付海,农民。被告翟顺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付海与被告翟顺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付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付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付海负担。审判员  王伯秋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艳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