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67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曹付海与翟顺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付海,翟顺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679号原告曹付海,农民。被告翟顺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付海与被告翟顺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付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付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付海负担。审判员 王伯秋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艳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