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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民一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吕某与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栖民一初字第1206号原告吕某。被告柳某甲。原告吕某与被告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柳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准予离婚。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柳某乙,现年30岁,已结婚,于1990年生育一子柳某丙,现已参加工作。原被告婚后经常为家务事吵闹,原告曾于2012年11月28日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和好,调解和好后双方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致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记录在案及原告提交的户籍证明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照顾,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告在2012年曾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调解和好后双方未能在一起共同生活,致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吕某与被告柳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金明审 判 员  鲁岩涛代理审判员  金 良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吉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