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民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才与被告李兴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才,李兴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民初字第2351号原告张志才被告李兴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才与被告李兴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张志才负担。审判员 杜剑锋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勤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