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陈春梅与浦佳伟、俞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梅,浦佳伟,俞凤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733号原告:陈春梅。委托代理人:卢军、卞含菁。被告:浦佳伟。被告:俞凤艳。原告陈春梅与被告浦佳伟、俞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滕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张志明审判员 滕 云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洁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