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执民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晓红与戴宋江、朱锦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红,戴宋江,朱锦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红。被执行人戴宋江。被执行人朱锦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台天商初字第02122号判决书,于2012年9月11日,以(2012)台天商初字第212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戴宋江妻子陈玲菊所有的浙J×××××小型汽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戴宋江妻子陈玲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卫执行员 杨万鹏执行员 徐 斌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