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二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办事处燕庄村委会燕庄第一村民组与焦作亿万饭店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办事处燕庄村委会燕庄第一村民组,焦作亿万饭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153号原告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办事处燕庄村委会燕庄第一村民组,住所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张书林,组长。委托代理人王安平,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亿万饭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焦作市。法定代理人程万鸣,董事长。原告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办事处燕庄村委会燕庄第一村民组诉被告焦作亿万饭店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安平到庭参与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2年8月27日前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的租金。但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起,被告未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上述期间的租金。为此原告依据该租赁合同的约定,于2012年12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通知,被告于2012年12月28日收到上述通知,但一直未按通知要求履行支付租金、违约金的义务,并继续占有房屋不予退还。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请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于2012年12月28日解除;二、判令被告搬出租赁房屋;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213369.86元(从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27日)、利息4182.86元(暂从2012年8月27日计算至2013年1月4日,应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四、判令被告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12月28日至返还房屋之日的房屋占用费;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一下证据:一、租赁合同原件一份;二、(2012)金民二初字第2651号民事调解书一份三、(2013)郑黄民字第1号公证书一份四、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办事处于2012.12.26出具证明一份。被告未提交证据,亦未质证。根据原告的举证及庭审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04年10月29日原告(原名称为郑州市金水区祭城镇燕庄村委会燕庄第一村民组,后更名为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办事处燕庄村委会第一村民组)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原告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东侧七层建筑之首至六层(含部分夹层)共建筑面积约三千平方米(连后墙外水泵房以西)及院内停车场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15年,从2005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租赁期第一至第五年(2005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每年租金60万元;从第六年至第十年(2010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原租金基础上每年增加10%,即每年66万元;从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2015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在递增后的租金基础上每年再增加10%,即每年72.6万元。租金按每半年支付一次,即每半年前五日提前支付半年租金。被告必须按合同约定,先交租金后使用,如在半年开始的前五天仍没有交纳足额租金,超过十天,原告停水、停电,并有权收回租赁物,终止合同。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等。”合同签订后至2011年8月期间,双方均全面履行合同义务。2012年6月8日,因被告拖欠租金原告曾将被告起诉至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出具(2012)金民二初字第265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尚欠原告租金66万元(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被告于2012年11月5日前支付给原告租金6万元,于2012年11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租金60万元;被告于2012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燕庄第一村民组违约金1万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自2012年9月1日起,被告又开始拖欠租金。2012年12月27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安平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员王新华与公证处工作人员徐前奎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安平于2012年12月28日11时08分来到焦作市民主中路1225号被告处,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安平将一份《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递交被告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收下上述通知,并答应转交相关负责人,但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上述过程于11时16分结束。自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27日,按租赁合同约定标准,被告尚欠原告租金213369.86元未付,并且该房屋至今仍由被告实际占用。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拖欠租金超过10天,原告可终止合同。2012年12月28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被告于当日收到上述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故原告送达《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故本院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10月2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2年12月28日解除。原告行使合同解除权,不适用法院裁决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搬出租赁房屋,本院予以支持。之前被告拖欠原告的租金应当及时偿还;因被告现仍实际占用租赁房屋,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自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办事处燕庄村委会燕庄第一村民组与被告焦作亿万饭店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2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2年12月28日解除。二一、被告焦作亿万饭店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搬出依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10月2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赁的房屋。三二、被告焦作亿万饭店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办事处燕庄村委会燕庄第一村民组租金213369.86元及该款利息(自2012年8月28日起至本判决规定还款之日止,利率月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付清。四三、被告焦作亿万饭店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办事处燕庄村委会燕庄第一村民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本案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指定行为及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承担由他人代为完成的费用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安淑云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何凤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