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松执民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汉佐与宋群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李汉佐。被执行人宋群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松阳法院(2012)丽松民初字第00189号判决书,于2013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群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宋群法履行了部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群法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存款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德超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德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