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执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2013-664杨跃侠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跃侠,安徽商旅职业技术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执字第00664号申请执行人:杨跃侠,女,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安徽商旅职业技术学校。法定代表人:刘红燕,校长。委托代理人:陶良谊,该校法律顾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民一终字第008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商旅职业技术学校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