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015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事一审裁定书(9)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娟,王改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1536号原告郭小娟,女,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成安县商城镇中郎堡村人。被告王改妮,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棘针寨乡棘针寨村人。本院在审理双方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娟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 耿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珂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