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芷民一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熊燕诉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燕,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芷民一初字第67号原告熊燕,女。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地址:芷江镇。机构代码:44845419-0。法定代表人邓素勤,男,系该院院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余逊民,男(系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工会主席)。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燕与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燕于2013年7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驾驶湘N7A1**号小车被被告单位湘N7FG1**小型客车(救护车)相撞,致车辆受损而提起诉讼。审理中,被告单位已将原告车辆进行修复,且双方已就事故责任达成妥善处理方案(即芷江侗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已作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原告毁损车辆已完全修复,原告书面撤回起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熊燕承担。审 判 长 江 凌人民陪审员 杨殿平人民陪审员 杨 俊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