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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段武青与彭访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武青,彭访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689号原告段武青。委托代理人彭峥灵,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71010193898。被告彭访问。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清偿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武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段武青负担。审判员  梁万邦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