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段武青与彭访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武青,彭访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689号原告段武青。委托代理人彭峥灵,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71010193898。被告彭访问。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清偿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武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段武青负担。审判员 梁万邦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