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民初字第250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梅与张洪毅、王维强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张洪毅,王维强,魏敬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2506-2号原告李梅。被告张洪毅。被告王维强。被告魏敬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梅与被告张洪毅、王维强、魏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魏敬华之妻孙文霞所有的一辆轿车,车号鲁G×××××,查封期限一年,自2013年7月31日至2014年7月30日止,查封期间,禁止变卖、抵押、典当、赠予、隐藏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