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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黎赛男与周三桂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赛,周三桂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1961号原告黎赛男,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周三桂,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黎赛男与被告周三桂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利华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黎赛男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三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赛男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赛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黎赛男承担。审 判 员  王利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