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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99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学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邴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