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行执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执法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刘贯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行执字第93-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369号,组织机构代码73725099-5。法定代表人刘振声,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刘贯礼。申请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执法局依据本院(2013)黄行审初字第9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20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行审初字第9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