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黄某芳与黄某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25号原告黄某芳,女,汉族,1966年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告黄某春,男,汉族,1968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芳诉被告黄某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芳未按照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指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蔓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思远第页共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