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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00798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7月23日,农民。被告高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30日,农民。委托代理人林云,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黄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黄某某交纳。审判员  罗刚毅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