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00798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7月23日,农民。被告高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30日,农民。委托代理人林云,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黄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黄某某交纳。审判员 罗刚毅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永强 关注公众号“”